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近日表示,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《决定》和“两高”的司法解释,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,严惩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活动的“法轮功”犯罪分子,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和安定,为党中央和国家机关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,保障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。
这位负责人说,“法轮功”具有邪教组织的所有重要特征。少数“法轮功”组织者、策划者、指挥者和骨干分子,进行了大量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《决定》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愿;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我国《刑法》第300条规定的“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”作出的司法解释,为司法机关准确地理解、适用刑法提供了司法依据,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有力地贯彻、执行人大常委会的《决定》,同时在处理这类案件中,能够更准确区分罪与非罪、轻罪与重罪的界限,从而使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,严惩极少数利用邪教组织危害国家、危害社会、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犯罪分子,教育挽救受蒙蔽的群众和有悔改、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。